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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休完整攻略:
年資幾天、日期你排、沒休完要給錢

特別休假抓住三件事就夠了:天數完全看年資,滿半年 3 日、滿 1 年 7 日,一路加到滿 24 年的 30 日封頂;哪天休是你排定的,勞基法明文寫「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」,不是老闆恩准才有;沒休完公司一定要折發工資,年度結束或離職時都是,經協商可以遞延一年,但遞延後還沒休完照樣要給錢。還有一條很多人不知道:發生爭議時,舉證責任在雇主,要拿紀錄證明的是公司不是你。這篇把天數表、週年制與曆年制的差別、折現怎麼算、以及怎麼把特休排在最划算的位置一次講清楚。所有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與施行細則整理,最後更新:2026-07-19。

💡 兩個工具先收好:算你現在該有幾天,用 特休計算機;要把特休排在刀口上、用最少天數換最長假期,看 連假攻略與政府行事曆。這篇把天數、排假權、沒休完怎麼換錢一次講清楚。
⚠️ 算之前先確認 3 件事:① 你的到職日與目前年資(天數完全看年資);② 公司用週年制還是曆年制(法律以週年制為原則,公司可約定曆年制但全年總天數不得低於法定);③ 有沒有簽過特休遞延協議。這三件會決定你今年該有幾天、以及沒休完怎麼處理。

年資對應幾天特休?法定天數表

特別休假的天數由年資決定,這裡的年資指的是在「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」繼續工作的時間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(手機可左右滑看完整表格):

年資特休天數
6 個月以上、1 年未滿3 日
1 年以上、2 年未滿7 日
2 年以上、3 年未滿10 日
3 年以上、5 年未滿每年 14 日
5 年以上、10 年未滿每年 15 日
10 年以上每滿 1 年加 1 日,加到 30 日為止

所以滿 10 年是 16 日、滿 11 年 17 日,一路加到滿 24 年的 30 日就封頂,之後年資再長也是 30 日。要算你自己現在該有幾天,用 特休計算機 填到職日就好,不用自己對表。

第一年其實是兩筆、加起來 10 天,很多人只拿到 7 天。滿 6 個月給的 3 日,和滿 1 年給的 7 日,是兩個各自獨立的特休權利,不是「滿 1 年就變成 7 天」。依勞動部說明,勞工年資滿 1 年時,依法共可取得滿半年的 3 天與滿 1 年的 7 天,合計 10 天。要精確一點說,這 10 天是「累計取得」的,不代表滿一年當天手上一定還有 10 天可排:前面那 3 天可能已經休掉、已折發工資、或經協商遞延過來。重點是那 3 天不會平白消失,沒休掉公司就要折發,不會因為進入第二個特休年度就一筆勾銷。

特休當天工資照給。勞基法第 39 條,特別休假的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請特休不會被扣薪,這點常被誤會。

週年制還是曆年制?第一年常常算不一樣

先把兩個名詞講白話。「特休年度」就是計算與清空特休的那一年的起訖,起點不同、天數與「什麼時候要休完」就不同

  • 週年制(法定原則):以你的到職日為每年的起點,每滿一週年是一個特休年度。3 月 15 日到職,你的特休年度就是每年 3/15 到隔年 3/14,特休也在每年 3/15 重新給、3/14 結算。這是勞基法的原則做法,天數直接對照年資表最單純。
  • 曆年制(公司常用的約定制):把大家的特休年度統一成月曆的一年,也就是每年 1/1 到 12/31,不管你哪天到職。公司為了「全公司同一天結算、好管理」常用這種,代價是第一年(到職日到 12/31)要按比例折算,之後每年 1/1 重新給。

舉同一個人看差別:3 月 15 日到職,週年制下他的特休每年 3/15 換一個年度;曆年制下他第一年只算 3/15 到 12/31 這段(按比例),隔年 1/1 起才和大家一起重新計算。兩種制度算出來的「某一天你手上有幾天」可能不一樣,但法律要求換算後全年總天數不能低於法定。除了這兩種,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,公司也可以約定用教育單位的學年度、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,或勞雇雙方另外約定的年度當特休年度,道理都一樣:只是起訖點不同。

曆年制的第一年怎麼分段,各公司做法不同,法律只要求加總後不能少於你按年資本來該有的天數,公司不能藉由換制度把你的天數變少。你不用自己硬算,用 特休計算機 以到職日(週年制)算出你「應有」的天數,再拿去對公司給的曆年制天數,就知道有沒有被少給。

⚠️ 曆年制勞工離職時,一定要回到「到職日」重算。這是曆年制最大的坑。依勞動部說明,公司平時採曆年制分段計給可以,但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應依勞工「到職日」(也就是週年制)計算實際工作年資應有的特休日數。所以離職結算時別讓公司只按曆年制比例結給你,用到職日核算一次,短少的部分可以主張。

特休哪天休,是你決定的

這點很多人不知道:勞基法第 38 條第 2 項明文寫著「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」。也就是說,特休要哪天休,排定權在你,不是老闆恩准才有。

但要提醒一件事:排定權在你,不代表可以不請假就不來。你仍然要依公司合理的請假流程提出申請(填單、系統送假等),雇主不得以「還沒核准」實質否決你合法的排定;反過來,你自己沒走請假程序就缺勤,可能被當成曠職。正確做法是照流程排定、留下申請紀錄,公司若無正當理由不准,才是它違法。

實務上如果公司因為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,或你有個人因素,雙方可以協商調整日期,但那是「協商」,不是雇主單方面否決。依勞動部說明,雇主可以提醒或促請你排定休假,但不可以限制你排定特休的期日、不可以規定只能一次預先排定或只能在特定期日前休完,也不得把你已經請的事假、病假擅自改成特別休假

另外,雇主還有兩個義務:你一符合特休條件,雇主就應該主動告知你,而且要在你符合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(第 3 項與施行細則第 24 條);還要把特休期日與未休日數的工資記載在工資清冊,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你(第 5 項)。所以「公司從來沒說我有幾天」本身就是雇主沒盡義務。

沒休完的特休,公司一定要給錢

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時還沒休完的特休,雇主應該發給工資(第 4 項)。這不是公司的恩惠,是法定義務,特休不會因為「沒休就算了」而消失。

怎麼算?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:未休工資 = 未休日數 × 一日工資。這裡的「一日工資」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;按月計酬的人,是「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 ÷ 30」

例:月薪 36,000 元、年度結束還剩 5 天特休沒休。一日工資 = 36,000 ÷ 30 = 1,200 元;未休工資 = 5 × 1,200 = 6,000 元。這裡的 36,000 指的是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,不含加班費、假日出勤加給、年終獎金這類非經常性給與。要注意反過來也別漏算:固定發放的全勤、伙食、交通等津貼,如果具有工資性質(經常性、對價性),要算進去,不要只填本薪,否則折現會少算。判斷某項津貼算不算工資有疑義時,以勞工局認定為準。

注意這個「÷ 30」和加班費用的「月薪 ÷ 240 換時薪」是兩套不同的基準,別互相套用。

什麼時候要發?年度終結未休的,雇主應於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發給,或於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發給。契約終止(離職)的更嚴格:依施行細則第 9 條,雇主應「即結清」工資給付勞工,不是拖到下個發薪日。

可以追多久?未休折發的錢屬於工資債權,依民法第 126 條屬定期給付債權,各期請求權時效 5 年。也就是最多往回追 5 年內的,別以為多久以前的都追得回來。

可以遞延到明年,但錢還是躲不掉

勞雇雙方協商,當年度沒休完的特休可以遞延到次一年度實施。要注意四件事:一是遞延要協商、不是公司單方面決定;二是遞延到次年度結束(或契約終止)還是沒休完,雇主一樣要折發工資;三是遞延後折發,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,要按「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」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,不是用遞延那一年的薪水算(如果你中間調薪,這條會影響金額);四是遞延過來的天數,在次年度請特休時要優先扣除,先消化舊的、再用新的。

一句話:遞延只是延後休假的機會,不是讓公司免掉那筆錢。

兼職、工讀、離職那年,天數怎麼算

部分工時勞工也有特休,但按比例。依勞動部《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》,部分工時者的特休,是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的比例,乘以第 38 條的法定日數計給,不足 1 日的部分由勞雇協商。但有個例外:如果你每週工作日數和全時勞工相同、只是每天時數較短,就仍應依第 38 條給足日數,不打折。工讀、兼職族要特別確認自己屬於哪一種。(本站特休計算機算的是全時勞工的日數,部分工時要再按比例換算。)

離職那年多出來的畸零月數,不另外按比例給假。依勞動部說明,勞工離職當年度繼續工作的畸零月數,因為沒有再滿一年,沒有應按比例另給特別休假的規定。例如離職時年資 1 年又 5 個多月,那 5 個多月不另給特休。所以離職前想把特休用完,要看的是你已經取得的那些天,不是把剩下幾個月也換算成天數。

爭議時,舉證責任在雇主

這是勞工最該知道、卻最少人知道的一條:勞基法第 38 條最後一項規定,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,雇主如果認為該權利不存在,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

換句話說,你說你還有幾天沒休、公司說沒有,要拿出紀錄證明的是公司,不是你。這也是為什麼雇主有記載工資清冊與書面通知的義務。你手邊留著出勤紀錄、請假紀錄、薪資單,遇到爭議時會更有底氣。

雇主違反特休相關規定(未給假、未折發工資等),依勞基法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談不攏可以向當地勞工局申訴,或撥勞動部 1955 專線。

把特休用在刀口上:這幾個工具幫得上忙

知道自己有幾天之後,接下來的問題是「怎麼用最划算」。依你的情境挑工具:

常見問題

做滿半年就有特休嗎?

是。年資滿 6 個月、未滿 1 年就有 3 日特休;滿 1 年 7 日、滿 2 年 10 日、滿 3 年起每年 14 日、滿 5 年起每年 15 日、滿 10 年起每滿一年加 1 日,加到 30 日封頂。

滿一年到底是 7 天還是 10 天?

滿 1 年當下取得的是 7 天,但加上你滿 6 個月時取得的 3 天,第一年合計 10 天。這兩筆是各自獨立的特休權利,前面那 3 天沒休完,公司一樣要折發工資,不會因為進入下一個特休年度就消失。

公司用曆年制,離職時怎麼結算才對?

公司平時採曆年制分段計給是可以的,但依勞動部說明,勞動契約終止時,雇主應依你的「到職日」(週年制)計算實際工作年資應有的特休日數。離職結算別只按曆年制比例結,用到職日核算一次,短少可以主張。

請特休當天會被扣薪嗎?

不會。依勞基法第 39 條,特別休假的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請特休是有薪的。

特休沒休完會不會就沒了?

不會。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還沒休完的,雇主應發給工資;經協商遞延到次年度後仍未休完的,一樣要折發工資。特休不會平白消失。

特休換錢怎麼算?

未休日數 × 一日工資。按月計酬的人,一日工資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÷ 30。月薪 36,000、剩 5 天,就是 36,000 ÷ 30 × 5 = 6,000 元。注意這和加班費用的月薪 ÷ 240 是不同基準。

老闆可以不准我請特休嗎?

特休期日依法由勞工排定。公司若有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,可以和你協商調整日期,但不能單方面否決或規定只能在指定期間休。

公司說我沒有那麼多天,怎麼辦?

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,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,雇主若認為權利不存在,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。要拿紀錄證明的是公司。你可以先要求雇主提供工資清冊記載與書面通知,談不攏向勞工局申訴或撥 1955。

公司改用曆年制,天數變少合法嗎?

公司可與勞工約定用曆年制,但換算後的全年總天數不得低於法定標準。第一年或轉換年度會按比例折算,若換算後低於法定就不合法。

計算依據:本頁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(各年資特休天數、期日由勞工排定、雇主告知義務、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應發工資、經協商得遞延一年、工資清冊記載與書面通知、雇主負舉證責任)、第 39 條(特休工資照給)、施行細則第 24 條(特休年度得採週年制、曆年制、學年度、會計年度或約定年度;雇主應於符合條件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)、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(未休日數 × 一日工資;按月計酬者為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÷ 30;年度終結後 30 日內或約定工資給付日發給;遞延者按原年度終結時基準計發、遞延日數次年度優先扣除)、施行細則第 9 條(契約終止應即結清工資)、勞動部關於曆年制契約終止應依到職日核算、部分工時按比例計給、離職當年畸零月數不另給假之說明,以及民法第 126 條(工資請求權時效 5 年)與勞基法第 79 條罰則整理。本站特休計算機採週年制、全時勞工的完整年資估算;曆年制分段、部分工時比例、年資併計與離職結算等情形,請以公司規定、勞資約定及主管機關認定為準。

最後更新:2026-07-19

※ 本頁與計算機僅供了解權益與試算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個別爭議請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 1955 專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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