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步,先算出你的時薪
加班費的基礎是每小時工資額,也就是時薪。月薪制的換算方式,勞動部與各地勞工局採用的是月薪 ÷ 30 天 ÷ 8 小時,也就是月薪 ÷ 240。月薪 36,000 元,時薪就是 36,000 ÷ 240 = 150 元。不管當月有 28 天還是 31 天,都用固定的 240,對勞工比較有利也統一。
要注意這個 ÷240 是以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、每月 30 日為前提(勞資另有約定的除外)。如果你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不是 8 小時,或屬於經核備的責任制(勞動基準法第 84-1 條)工作者,時薪換算基礎與下面講的工時上限都可能不同,要以你的勞動契約與核備內容為準。責任制不等於「沒有加班費」,超過核備約定正常工時的部分一樣要給。
這裡的「月薪」不是只有底薪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,工資包含本薪與經常性給與,像固定發放的全勤獎金、伙食津貼、職務加給都要算進去。用這個含經常性給與的月薪除以 240,才是正確的時薪基礎。只用底薪算,時薪會被低估,加班費跟著少。
時薪制的人更直接,你的約定時薪就是基礎,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的時薪。2026 年(115 年)基本工資時薪是 196 元,月薪則是 29,500 元,低於這個數字本身就違法。
三種日別、三組倍率(為什麼是 1.34、1.67、2.67)
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把加班的加給標準訂為「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」與「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」。三分之一是 0.333…、三分之二是 0.666…,除不盡。如果往下捨成 1.33、1.66,反而會低於法定的「以上」標準、變成短給。所以勞動部一律無條件進位,公告成 1.34、1.67,休息日更長的時段則是 2.67(八分之三 2.666… 進位)。用進位的倍率算,只會等於或略高於法定最低,不會少給。
| 日別 | 時段 | 倍率 |
|---|---|---|
| 平日延長工時 | 第 1~2 小時 | 1.34 |
| 平日延長工時 | 第 3~4 小時 | 1.67 |
| 休息日 | 第 1~2 小時 | 1.34 |
| 休息日 | 第 3~8 小時 | 1.67 |
| 休息日 | 第 9~12 小時 | 2.67 |
| 國定假日 | 8 小時以內 | 加給 1 日(時薪 × 8) |
| 國定假日 | 第 9~10 小時 | 1.34 |
| 國定假日 | 第 11~12 小時 | 1.67 |
下面三段分別講平日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怎麼套。
平日加班怎麼算?
平日就是你正常的工作日。做完 8 小時的正常工時之後再延長的部分,才算加班:前 2 小時每小時 1.34 倍、第 3 到第 4 小時每小時 1.67 倍。
平日加班有上限。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,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,一天不能超過 12 小時,等於平日最多加 4 小時。所以平日加班的倍率表就到第 4 小時為止。
例:月薪 36,000,平日加班 3 小時。
時薪 = 36,000 ÷ 240 = 150 元。前 2 小時:150 × 1.34 × 2 = 402 元;第 3 小時:150 × 1.67 × 1 = 250.5 元。合計約 653 元(收到元)。
休息日加班怎麼算?(一例一休的「休息日」)
一週有兩天休息,一天是例假、一天是休息日。休息日經協商可以出勤,出勤就給加班費,而且採核實計算:做幾小時算幾小時,從第一個小時起就是加班加給。分段是前 2 小時 1.34 倍、第 3 到第 8 小時 1.67 倍、第 9 到第 12 小時 2.67 倍,單日一樣以 12 小時為上限。
休息日長時段的加成很可觀,這是實務上最容易被公司少算的一種。
例:時薪 200,休息日出勤 10 小時。
前 2 小時:200 × 1.34 × 2 = 536 元;第 3 到第 8 小時(6 小時):200 × 1.67 × 6 = 2,004 元;第 9 到第 10 小時(2 小時):200 × 2.67 × 2 = 1,068 元。合計 3,608 元。
例:月薪 36,000,休息日出勤 10 小時。
時薪 150。150 × (2 × 1.34 + 6 × 1.67 + 2 × 2.67) = 150 × 18.04 = 2,706 元。
國定假日加班怎麼算?(出勤要加倍)
國定假日是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應放假的日子。這些天雇主本來就要給薪(第 39 條,工資照給),如果又叫你出勤,工資要加倍發給。實務上的算法是:8 小時以內,一律加給 1 日工資,也就是時薪 × 8,就算你只上半天 4 小時,仍然加給一整日、不按比例縮減;超過 8 小時的部分,第 9 到第 10 小時 1.34 倍、第 11 到第 12 小時 1.67 倍。
例:月薪 36,000,國定假日上班 8 小時。
時薪 150。國定假日 8 小時以內加給 1 日:150 × 8 = 1,200 元。這是「另外加給」的部分,月薪本來就含這天的底薪。
哪幾天是國定假日?依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》,2025 年起國定假日新增了 5 天,把光復節(10/25)、行憲紀念日(12/25)等恢復為放假日。每年的實際日期以人事行政總處行事曆為準,可以直接看本站整理的 連假攻略。
先確認有沒有「調移」再對帳。國定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,可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。如果你本人已經合法同意把某個國定假日調到別天,那原本的國定假日當天就變成正常工作日、出勤不必加倍,被調過去的那一天才算國定假日、那天出勤才加倍。所以看到國定假日當天沒有加倍,先確認公司是不是跟你調移過,不要直接認定短給。
例假可以加班嗎?
不行,原則上不能。一週兩天休息裡,除了休息日,還有一天例假(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)。例假是強制的完整休息,只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才可以要求出勤,而且事後要補假、當天工資加倍。它的性質和一般加班不同,不是「協商就能上班」的日子。所以文中兩支計算機都不把例假當一般加班處理。如果公司平常就要你在例假出勤,這本身可能就違法,先確認哪一天是例假、哪一天是休息日。
加班有上限嗎?一天、一個月各多少
有,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訂了三道上限:
- 一天: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。
- 一個月:延長工時不得超過 46 小時。
- 放寬後:經工會同意(沒有工會的經勞資會議同意),一個月可放寬到 54 小時,但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僱用 30 人以上採這個放寬的,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哪些時數計入這 46 小時?平日延長工時和休息日的工作時數都要計入;但國定假日、特別休假日出勤的前 8 小時屬於假日工資加倍的性質、不計入延長工時總數,只有超過 8 小時的部分才計入(依勞動部說明)。所以「國定假日上 8 小時+當月平日加班 40 小時」不是 48 小時、沒有超標,計入的是那 40 小時。
超過上限的加班,雇主一樣要付加班費(工時已經發生),但同時是違反工時規定、可被裁罰的兩件事。加班費照領,跟工時違法要不要檢舉是分開的。
加班換補休,划算嗎?
加班之後,你可以選擇領加班費,也可以和雇主協商換補休(勞動基準法第 32-1 條)。這裡有三個關鍵,很多人搞錯:
- 換不換補休,是「你選」不是「公司規定」:補休必須由勞工自己選擇、而且雇主同意才成立。公司不能片面規定「加班一律補休、不發加班費」,那是違法的。你本來就有權要求直接領加班費。
- 補休是 1 比 1 換算:加班 3 小時就補休 3 小時,不是按 1.34、1.67 倍去換成更多補休時數。
- 補休沒休完,要按加班當時的倍率折錢:補休期限到期、或離職契約終止時還沒休掉的時數,雇主要依當初加班那天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,也就是該補的錢照 1.34/1.67/2.67 補回來,不是用平日時薪打發。沒給的話,等同違反第 24 條。
所以換補休本身不會讓你少拿,前提是真的休得掉。如果你的工作根本排不出補休、期限又快到,直接領加班費通常更實在,錢是加倍計的、補休只是 1 比 1 的時間。
月薪制、時薪制、部分工時,差在哪?
- 月薪制:月薪已經包含例假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這些日子的底薪(第 39 條工資照給)。所以你在這些日子出勤,加班費是在底薪之外「另外加給」的部分,前面例子算的都是這塊。
- 時薪制/部分工時:你的時薪就是基礎,加班同樣套三種日別的倍率,時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96 元。要注意部分工時的國定假日:如果那天原本就是你的約定出勤日,出勤有加倍問題;但如果國定假日本來就不是你的排班日(例如只排週二、週四的工讀生,假日落在週六),你當天本無出勤義務,情況要另外看,先確認該日是不是你原本的約定出勤日(勞動部時薪制說明)。
- 輪班、變形工時:兩週、八週、四週變形工時會把工時重新分配,哪一天算平日、哪一天算休息日可能跟一般人不同,加班認定也跟著變。遇到變形工時的爭議,拿實際班表洽當地勞工局最準。
公司不給加班費,怎麼辦?
加班費是法定權益,不是公司佛心。雇主不給、或用錯倍率短給,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,依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,情節重大還能加重到 150 萬元。你可以這樣做:
- 自己先算一遍、留證據:用文中的加班費計算機或日曆,把每天的分段明細算出來,對照薪資單抓差額。出勤紀錄、打卡、班表、通訊軟體的加班指示都留著。
- 零頭不能砍,加班費按實際分鐘核實計:公司用「未滿 30 分鐘不算」「小數直接捨去」少給,是不對的。加班 20 分鐘就要按 20/60 小時計。連零頭都對照打卡留存,這常是差額的來源(勞動部說明)。
- 向公司人資核對:先拿分段明細請公司說明,很多是計薪方式或倍率取位的誤差。
- 申訴:談不攏就向當地勞工局/勞動局申訴,或撥勞動部 1955 專線。主管機關會依法要求限期改善、追繳並裁罰。
- 注意時效:加班費屬工資,實務上依民法第 126 條屬「定期給付債權」,各期請求權時效 5 年。最多能往回追討 5 年內的加班費,超過的部分可能因時效消滅,別拖太久。
用計算機實際算你的加班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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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加班費是時薪乘 1.5 嗎?
不是。台灣沒有統一 1.5 倍。平日前 2 小時 1.34、第 3~4 小時 1.67;休息日還有 2.67 的長時段;國定假日是加倍(加給 1 日)。要分日別、分時段算。
倍率為什麼是 1.34、1.67,不是 1.33、1.66?
法定是加給三分之一、三分之二「以上」,也就是至少 1.333…、1.666…。往下捨會低於法定標準、變短給,所以勞動部一律無條件進位成 1.34、1.67(休息日長時段 2.67)。
加班費要用底薪算嗎?
不是。要用勞基法第 2 條的工資,含本薪與經常性給與(固定全勤獎金、津貼、職務加給等),除以 240 得到時薪。只用底薪會少算。
國定假日只上 4 小時,加班費怎麼算?
8 小時以內一律加給 1 日工資(時薪 × 8),只上 4 小時也是加給一整日,不按比例縮減。超過 8 小時再依延長工時倍率加給。
國定假日上班一定加倍嗎?
原則上是。但如果那個國定假日已經和你本人合法協商調移到別天,原本當天就變成正常工作日、出勤不加倍,被調過去的那一天才加倍。看到當天沒加倍,先確認有沒有調移,再判斷是不是短給。
加班換補休,公司說 1 小時換 1 小時,對嗎?
換算對,補休是 1 比 1。但換不換補休是「你選」的,公司不能片面強制一律補休、不發加班費。補休沒休完,要按加班當時的倍率(1.34/1.67/2.67)折發工資,不是用平日時薪。休不掉的話直接領加班費通常更划算。
公司叫我加班超過每月 46 小時,合法嗎?
超過 46 小時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到 54 小時,且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。要注意休息日工作時數計入這 46 小時,但國定假日、特休日出勤前 8 小時不計入。就算超時,加班費照樣要付;超時本身是另一件可被裁罰的違法。
公司說加班未滿 30 分鐘不算,對嗎?
不對。加班費要按實際分鐘核實計算,公司不能用「未滿 30 分不算」或直接捨去小數來少給。加班 20 分鐘就按 20/60 小時計,打卡零頭都要留存對照。
加班費可以追討幾年前的?
加班費屬工資,依民法第 126 條定期給付債權,請求權時效 5 年。最多往回追 5 年,別拖到超過時效。
最後更新:2026-07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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